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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5-06-06 11:45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资质审批专项治理的通知》(赣建审批〔2025〕18号)要求,我局对市本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进行梳理、规范,现将资质审批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规范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要求

根据《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审批〔2024〕52号)要求和相关规定,申请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技术职称人员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主持完成的业绩需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且至少体现竣工验收(或业绩技术指标)信息,技术负责人信息应与申报企业提交的一致。

(二)使用注册建造师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主持完成的业绩除满足以上第1点要求外,还应在资质申请时提交建造师注册轨迹截图。

(三)业绩信息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或技术负责人信息不一致的,申报业绩不予认定。此外,技术负责人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二、规范注销审批流程

根据江西住建云系统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销审批流程,申请资质注销的企业,应在申报前向企业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征求意见函》(详见附件),并将征求意见反馈至我局。

三、规范企业迁入审查标准

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倒买倒卖进出宜春的“空壳企业”,企业申请省内跨区域变更迁入迁出宜春市的,将按照审查标准要求对企业主要人员进行审查。

四、规范申报材料上传标准

申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使用原件扫描或拍照后上传系统,并对提交的材料以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使用复印件,严禁虚假申报,申报材料一经受理,不得随意修改或更换,我局将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认真审查。对审批工作中发现申报企业因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申请事项不予许可,且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仍按原审查方式审查。

宜春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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