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要求,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管理
工程项目(含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均可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申请本企业承建项目的信息数据等级调整、业绩补录和数据信息勘误、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录入等事项。申请单位应根据闽建筑〔2024〕5号文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及业绩真实性承诺书,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具体操作流程参照《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业绩信息管理手册》(详见附件1)。
对于申请进行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勘误的,申请单位应按照模板格式进行填报(详见附件2),并将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上传至系统;对于申请企业和个人代表业绩录入的,申请单位应严格参照资质标准业绩指标要求,填写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详见附件3);对于申请工程业绩信息补录的,申请单位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
项目参建单位应加强沟通,协同做好业绩完善工作,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同时,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
二、加强审核管理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数据分级管理办法,工程项目数据等级调整、业绩补录和数据信息勘误、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录入等(不含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信息的调整、补录、勘误)工作,按照项目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区分。由市住建局发证的项目,应提交市住建局审核办理;由区住建(和交通)局发证的项目,应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和交通)局审核办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信息需要调整、补录、勘误的,由市住建局审核办理。
市、区住建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科)室,应按职责分工,采取相关业务系统核对、实地与资料核查相结合等方式,对企业申报的施工、设计、监理等业绩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退回企业,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市城建档案馆应做好项目竣工档案的接收工作,严格把控竣工档案验收、移交和调阅流程。对于已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允许随意进行替换。
三、杜绝弄虚作假
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严禁参建单位和工作人员擅自篡改数据。对存在虚构指标、“无中生有”“张冠李戴”等各类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予以扣分。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予以撤销资质。
对本行政区域内提升数据等级项目和业绩补录项目,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实地抽查核查。对企业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