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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47-0007

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4-02 10:31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

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

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

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三)工程项目信息一经上传省公开平台,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各业务系统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数据管理,严禁参建单位和工作人员擅自篡改数据。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数据缺失,参建单位可按照规定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对于资质审批所需要的企业业绩信息和个人业绩信息,由项目参建单位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系统”),对照《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详见附件1和2)的要求从相关业务系统抓取或填报信息。填报的信息应与项目实际情况相一致,对详细技术指标的描述应严格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填写。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相关业务系统核对、实地核查与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审核企业业绩信息和个人业绩信息,并按要求填写《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详见附件3),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传政务服务系统并予以确认。

(二)对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参照闽建办筑〔2023〕2号文件补录业绩信息,并上传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书面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根据书面确认意见,并经实地核查后予以审核确认。补录信息经公示后推送省公开平台和四库一平台公开展示。

(三)对于我省企业承揽的境外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录项目信息,并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由企业注册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三、强化项目数据分级治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信息审核部门层级,工程项目信息分为A、B、C、D四级,其中A级数据由省住建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企业填报、未经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2019年10月15日前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所有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原始等级统一定为D级;2019年10月15日后产生的由各业务系统依据该信息主管部门层级确定。

(二)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通过政务服务系统逐级申请数据等级调整,并按照申请资料清单(附件4)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数据等级调整申请表》(附件5)加盖电子章后提交。数据等级调整的对象包括基本工程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以及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企业申请施工或监理资质的,需一并调整工程业绩的基本工程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以及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的数据等级;申请勘察或设计资质的,还需调整施工图审查信息的数据等级。

(三)受理数据等级调整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必要时应当开展实地核查。对于D级的工程项目信息,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把好数据审核第一关,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确保数据信息质量。政务服务系统记录数据等级调整过程、审核单位和审核人全名等信息。调整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在省公开平台和四库一平台展示。

四、完善数据信息勘误

(一)参建单位发现项目信息存在错误或不全等情形需要修正的,应当通过数据信息勘误方式予以更正。每个工程项目的数据信息原则上允许勘误一次。已报送四库一平台的A级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不再进行勘误。

(二)勘误申请人在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前,应征求各参建主体意见,确保一次性完成信息修正。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勘误信息真实无误后,向省住建厅提交书面申请。

(三)省住建厅根据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对勘误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同意其申请。数据勘误工作遵循“谁产生,谁监管”和源头管理原则,应当先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业务系统中完成对原始数据的修正,并将修正后的数据信息推送至省公开平台,再由省住建厅在省公开平台予以更新,并报住建部在四库一平台同步更新。

五、实行诚信承诺和公示制度

(一)项目业绩补录、数据等级调整、数据信息勘误等实行诚信承诺制。各参建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上传《工程项目业绩承诺书》(详见附件6),并按照“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对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补录信息、数据等级调整信息、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信息实行信息公示制度。相关工程项目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在省公开平台正式展示并将符合住建部数据标准要求的信息推送至四库一平台。

六、明确资质申请业绩认定方式

(一)2024年4月1日起,申请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含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设区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省公开平台或者四库一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且工程(业绩)信息完整度(包括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等信息的完整度,下同)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

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二)企业拟申报资质的,应当先在省公开平台或者四库一平台查询、核对业绩信息。平台上业绩的技术指标、数据等级、信息完整度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先行按照本通知规定通过业绩补录、信息勘误、数据等级调整等方式进行完善。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对拟申报资质企业要加强相应服务,并严格落实审核责任。

(三)资质申报所需业绩在省公开平台或者四库一平台上的技术指标、数据等级、信息完整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后,企业进行资质申报,申报时及资质审查过程不再提交业绩材料,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按平台上业绩直接认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业绩不予认定。

(四)各自贸片区、福州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按照建市规〔2023〕3号、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要求,切实做好与本通知的政策衔接,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加强项目信息审核监督

(一强化廉政风险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按照《工程项目信息审核规则》(附件7)做好审核工作,并将业绩管理和审核工作列入廉政风险点;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严格的项目数据审核机制,明确审核内容、审核方式和相关责任人,夯实审核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数据真实和准确。相关审核机制于4月15日前报上级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省住建厅将健全省公开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强化大数据分析和数据异常预警。

(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对发现项目业绩存在的虚构指标、“无中生有”“张冠李戴”等各类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予以扣分;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予以撤销资质等处罚,并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虚假业绩应当及时予以清除,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三)强化数据信息抽查检查。省住建厅建立项目数据信息核查机制,对全省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实行抽查检查。各市、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提升数据等级项目和业绩补录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核查,市级每年抽查比例不得低于确认项目数的10%,县级不得低于20%。

(四)加强工作层级指导。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报告制度,严厉打击工程项目信息弄虚作假行为。省住建厅将加强监督指导,对存在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晰、工作不认真,导致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或实地核查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报送虚假信息较多的、勘误率持续居高的主管部门和个人,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对直接审核、核查人员进行全省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省住建厅前期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8日

TAGS: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