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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47-0007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设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20 10:11

各有关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设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现将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6月)。

(1)信息更新。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包括企业(个人)业绩未上传证明材料,或上传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修改申请,定期补充更新。

(2)信息更正。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申请删除的业绩不能再次录入。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我厅可视情不予处理。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12月)。省厅对注册地在河南省的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进行核查,对注册地不在河南省但在河南省境内从业企业的业绩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已注销的,将报部注销系统账户;核查发现公路工程从业企业存在弄虚造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设计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审核部门按照现行的审核模式完成审核,之后部管理系统将关闭补录功能,未录入业绩不再补录,相关后果由从业企业自行负责。

三、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部管理系统将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业绩登记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合同段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设计企业应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附件1: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pdf

附件2: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docx

附件3: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承诺保证书.docx

  2024年3月15日

TAGS: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