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新申请及增项和跨区域变更资质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 22 号令)、《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建法改[2020]9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1]1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决定开展建筑业企业新申请及增项、跨区域变更资质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建筑业企业新申请及增项、跨区域变更资质核查名单》中的企业及其对应资质,详见附件 1。跨区域变更企业资质以其现有资质为准。
二、核查内容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 号 )等相关规定,主要核查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人员社保情况等。
三、核查安排
(一)提交资料
请各企业按照《核查资料详单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2)中的要求和样表准备资料,由《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的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交核查资料,并携带企业主要人员相关证件原件,于2024年1月22日--1月26日(上午9:00-11:30下午 2: 00--4:30),将资料报送至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地址:建设北大街 8 号,市住建局业务处室 608 房间)。
(二)集中核查
我局选派核查人员,按照资质标准进行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核查结果将进行通报公示。
1.企业核查内容均达到标准的,结果为合格;
2.企业有核查内容未达到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3.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要求提供核查资料的,视为拒不配合检查,核查结果为不合格。
(三) 限期整改
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核查结果将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局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将推送审批机关撤回其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 请各企业认真做好核查准备工作,按照核查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为便于解答企业疑问,我局组建了核查工作 QQ群,群号:956388224。请各企业尽快安排1名工作人员加群,进群后修改群名片为“核查名单序号+企业名称+委托人姓名”,并及时关注群消息。
石家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2日